你提问的好,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最好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在司法界好好讨论一下。详细说需一天,简单说,有5点:1、刑法规定量刑本来就不高,按刑法第240条、241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判无期徒刑以下处罚,甚至拘役、管制。2、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存在认识不一,导致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击不力。如过去公安局把拐卖妇女、儿童人员抓获后,到起诉、判刑时,有的说光有拐妇女、儿童,没有卖妇女、儿童,就不构成犯罪,·····推诿扯皮,坏人得不到处罚·······。3、从实际判刑看,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被判重刑的很少,的确是打击不力。4、在查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过多考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的权利(所谓人权),而较少考虑被拐卖妇女、儿童本人及其家人的权利、痛苦。5、依法治国是对的,但是中国现阶段执法者(包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素质和辩护律师、公民的素质还不适应,跟不上。现在有一个事实,就是有些官员,有些百姓,平时都说法制什么,依法什么,但是当问题涉及到他自己时,他又不讲法制,破坏法制,不按法律办事。所以中国依法治国的路还很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