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房被国家征收,无法继续生产,怎样补偿!”:按本次征地具体的补偿规定补偿。
2、“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具体的赔偿办法和实施细则”:
(1)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因为: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即使是同一地,在不同时期的征地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现在征地一亩地的补偿,可能比十年前征100亩地的补偿都要多。
(2)你所要的“具体的赔偿办法和实施细则”,应由当地政府针对此次征地来制定、并公告,请你去关注或是找当地政府部门去询问。
3、一般情况下,征用工厂厂房的,除了对土地进行补偿外,还会对征地给经营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数额多少只能看评估的情况了,因为:不同的厂房、不同的厂子的损失会有很大的不同,根本无法用法律法规来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的。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公民财产的,应当予以补偿
所以,应该给与补偿
具体的方法,要看你们实际受的损失而定
无法继续生产造成的损失国家是不会补偿的。
国家补偿只包括需要缴纳的税款,房租,工人工资,水电费等日常费用。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这是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关于征收问题的规定,也应该是你寻求法律救济的主要依据。征收是国家为公共利益,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集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土地管理法也强调征收后政府要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
既然法律上有了规定,你可以直接向征地单位(政府)提出补偿,按理说政府也有主动补偿的义务,你需要做的就是核算因为征收而受到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实际受到的损失,比如厂房中一些固定的不能搬走的资产,还包括因为征收而导致厂房停产必然会受到的损失,比如说由于征收使你们厂房在很大一段时间不能作业而必然会造成的损失。
另外如果你对政府的补偿不服,可以向该政府的上一级申请复议(如果是县政府征收,其上一级就是市政府),对复议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因对政府补偿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这里说的复议,诉讼都只能针对政府的补偿,对政府的征收只能绝对服从,不得提出复议或诉讼。不过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政府的补偿一般会高于你受到的损失,所以一般来说你是不会吃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