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上交所特殊规定:
(1)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持股比例不超过30%
因公司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发生变动或者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持股比例未超过30%的,披露《详式变动报告书》。
该情形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须披露有关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无须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也无须对其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2)简化披露情形
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做出简要报告并公告;前次披露《监事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在披露日起6个月内,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须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权益变动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2、解释:
通俗来讲,即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在10%(含)以上时,每过含5或者含10的关卡,需要停止交易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并且2个工作日内不得继续交易。
举例:一次交易导致持股比例8%到11%,那就要停下来一次,隔2个工作日后继续交易;以后的15%、20%、25%……以此类推,每次到这种关卡时,只能交易一次,就要停下来。
顺带说一句,新三板每次交易的最大量是:单笔最大交易为100万股。
3、权益变动公告的披露时点:
如果预计当日即可能触发权益变动公告的条件,建议提前准备好权益变动公告;待负责贵公司持续督导业务的主办券商发布股转公司交易情况提醒后,如果该提醒中有贵公司,则尽快上传该公告并披露。
4、权益变动公告的模板:
目前股转系统的XBRL编报系统中无该模板,直接参考其他挂牌公司披露的公告即可,主要要素包含就行。
5、未及时披露涉及的可能处罚:
如果仅是股东一次无心之举,情节较轻,一般也不会过分处罚;如果连续多次的,可能会被股转公司暂停股东交易1个月以上;情节过分严重的,可能就会连累到挂牌公司,认为其对投资者的沟通培训不够。
参见主板市场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