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2012年3月了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明确指出: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审批通过,并同时确定其相应的等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