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归案,无法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且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归案的,无法查清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还没有抓到,那是“在逃”,自首或被抓到后,本应关起来的才有可能办理可能“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