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工伤超过30天不报销了

2025-02-23 15: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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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报销。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时限的,也可以适当延长,个人申请工伤自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都可以的。
1、劳动者超过工伤待遇申报期限,无法获得工伤认定的,仍可以以普通民事案件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造成工伤认定机会的丧失其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当职工发生了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出职业病,所在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的时候或者是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应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发生工伤后30天内,单位必须申报,单位不申报的,职工个人可在发生工伤一年内自己进行申报。
一、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3、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认定后,报销具体流程包括:
1、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通过,自己或者授权单位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
3、拿工伤认定书及相关材料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如果单位不存在过错,那么劳动者就无法获得赔偿,一定要把握好时间,单位不按时申报工伤,可以自己去,按照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