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也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形成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没有在胁迫或者欺骗前提签字,这样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当然也可以双方拿着书面协议去做公证。
《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需要按不同情况处理:
1,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公证赠与对方的:
如果已经过户并且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则属于对方个人。
如果只是部分赠与,登记在两人名下的,仍然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只是办理了赠与公证并未过户的,在过户之前赠与人撤销公证的,房产属于赠与人婚前个人财产。
2,房产属于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公证赠与对方的:
如果已经过户并且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则属于对方个人。
如果只是办理了赠与公证并未过户的,在过户之前赠与人撤销公证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可以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