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四川省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二十、删去《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