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是劳动关系。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正式离退休人员再受聘后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但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该人员未享有退休待遇,因此其仍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人关系应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法》第73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1.其实不用补交15年的养老保险.
例如:你父亲已交13年,这其中每年你父亲交很少一部分钱,一大部分是由事业单位交的.
社保要够15年或20年.你父亲不够15年.现在的解决办法是由你父亲自己在交2年的社保.这样就够15年的年额了.你父亲就可以领到养老金了.
预祝你的问题能圆满解决.
你在用人单位上班,如果年龄没超过退休年龄,属于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然解除,企业不给任何补偿,不再与企业有任何关系,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应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不缴纳,你本人可以提出请求,并且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缴纳养老保险,是很早以前的事情,你不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到退休的时候,才知道没有退休费,才去主张,为时已晚,怕是很难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