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地方征缴公告,企业首先需要到注册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准备相关材料,经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审核用人单位确认无误之后,由审核机构出具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书。
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就业之后,根据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书审核的人数来计算残保金,如果按照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且经过残疾人就业服务部门审核确定的企业可以免缴残保金。
(部分地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缴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在申缴过程中首先要注意的是时间。
以北京为例(下同),2017年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时间是11月1日至12月15日,而今年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5日,残保金申缴时间是8月1日至9月31日.
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是缴纳残保金或者减免残保金的前提,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需进行0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未按照时间进行申报的按照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处理。各个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申报审核的时间问题。
之后持相关部门出具的《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书》(审核确认书)通过税务系统或到现场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缴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要持持残保金审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取得《一般缴款书(收据)》的方式有以下两种,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缴纳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1、残保金缴纳方式为,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在残保金申报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持残保金审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开户银行划款或其他银行现金缴纳。
2、取得《一般缴款书(收据)》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递交材料的。在审核通过后,由残保金审核机构根据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现场打印《一般缴款书(收据)》。
二、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申报审核残保金的,可提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待审核通过后,使用残保金代征系统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写。
3、《一般缴款书(收据)》为一式四联。使用地税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打印的用人单位,必须使用针式打印机打印自残保金审核机构领取的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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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北京市2017年残保金征收方式为例:
一、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缴费期限
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2] 。
四、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五、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