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负责返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