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到分公司用不用重签

2025-03-10 04: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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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如果已经和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用和分公司重签了。除非作合同变更。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章附则第97条规定,2007年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涉及到经济赔偿的:本法实施之日续存在本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赔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算起;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3、如果现在你想辞职,提前30天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就可以了。

回答2:

这个问题可以视为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出现合同违约行为(承诺的工资与合同约定不同),可是根据你的叙述,你对法律和依法维权的情况均不掌握,处于弱势状态,而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连合同都没有看见,所以目前就你的情况很难准确地提出建议,但是可以告诉你,劳动合同既然是与总公司签订,就没有必要与分公司再签,现在的难题是如果你在北京市申请劳动仲裁,总公司的人如果否认他们的口头承诺,你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承诺的存在,这样你的胜诉可能性不大呀

回答3:

1.新劳动法能否约束2007年签订的合同?
---不能约束按以前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有规定的。
2.我现在想辞职并拿出档案,应该怎么办?当时由于没有经验,相信了他们的口头承诺,现在没有任何证据。
---辞职就是提前30天书面申请就可以了,口头承诺你要是有证人给你证明也是可以的。
3.与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到分公司用不用重签
---不用,你到新疆是算出差的
祝你好运哦!

回答4:

自己看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