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分求助:如果答案真有帮到,再加分:增值税发票遗失,销售方已开具了已抄报税证明,购货方税务局...

2025-02-27 11:52:1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1、没什么大影响。
  2、看实际的关系如何。
  按照我上次的经历,大致的经过如下:
  (1)销售方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理由,由销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开具《丢失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此单一式三份,由具体的编号。销售方、销方税务机关、购货方各执一份。
  (2)购货方凭已由销方税务机关审批盖章的《丢失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及销方存根联原件和复印件,到购方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根据楼主的情况应该是属于未认证未抵扣范围的)
  (3)经过购方税务机关稽核比对后,会根据情况处理的。
  处理情况有两种:
  A、在存根联复印件盖“认证相符”的章印。购买方凭该复印件及《丢失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做账。
  B、购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由购买方提出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经税务局同意后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此单也是一式三份,购买方税务机关、购买方、销售方各执一份。销售方凭该单冲销已丢失的专票。再由销售方开具另一张专票交由购买方。
  由于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会采用第一种。
  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上说:纳税人善意的小违规,可视情节不于罚款,这主要是要看专管员与贵公司的关系。
  祝君好运!

回答2:

我来给你做专业回答:
一、供货方必须要接受处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够邮寄的。2、遗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使用、保管发票。
二、虽然楼上说的根据第二十八条你们可以这么做,但是你们也有责任,你们这边既然没有接到发票就不能够做账,要知道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就是票、款、货一致。所以“你方税务局要求供方提供发票遗失罚款单或是情况说明(说明发票是由自已遗失的),否则要罚你方的款。”的做法是正确的且是从轻处理的。(题外话:如果我是你方税务局的凭这一点就得让你1、做进项转出 2、接受0.5-1倍的罚款)
三、如果供方开具情况说明,那就说明责任在他,他就应该接受过罚款。所以肯定有影响。
四、每个省的税务局的处罚标准都是不同的,均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作出的。比如上海、浙江的处罚标准放在青海、贵州这样的地方显然是不合适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你能够所取到对方单位的说明最好,如若索取不到,还是算了,毕竟钱不多,且是从轻处罚的。如果你过于纠缠,严格起来对你没有好处。

“我真搞不懂,既然款都汇了,怎么现在财务才说,税务局还要罚款单。”——发票是你记账的唯一合法凭证。复印件都不行,何况你什么都没有呢?

回答3: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回答4: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回答5:

对方已经给你已报税证明了,你还要对方把本张发票复印两份,你用来抵扣认证记账就可以了。
这种情况很常见,一般不会处罚(不敢保证。如果你遇到的税官人员比较认证或者比较邪行,可能会以未按规定保存发票处罚,不过不会太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