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支付方式为D/P 120 Days After Sight 是远期的付款交单,在进口商B公司没有付款之前,代收行无权把单据交出去。更不更私自承兑放单。 案例中代收行应赔偿A公司的货款损失。
1.第一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为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2.第二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3.第三种情况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1.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1000箱货被火烧毁 ;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属于单独海损。
2.拖船费用;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因为这三项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丽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本案例因对信用证中加列的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因而可能有二种不同的后果:其一: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1)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只是说明付款的时间;(2)货到港后,只要单证相符,不管货物好坏,开证行均应付款。其二,开证行有权拒付。理由:(1)信用证加列的条款是开证行提出的前提条件,(2)货物途中受损,未能满足信用证中规定的条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审证,以免造成被动和损失。
1;代收行凭进口公司承兑放单的做法是否合理? 不合理,D/P,not D/A;
2;A公司
3;必要紧急措施费用,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4;运输途中货物损失,由外商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然后将款项返还给外贸公司!
6.一定要有类型,SWIFT报文有固定栏位,通常不会空白,应该修改后执行,否则后边会有隐患.
7.进口方倒闭必须停止出货,希望借助银行来保障付款风险非常大.
8.银行的处理方式从惯例来讲没有问题.其实这单业务已经可以看出存在卖方恶意欺诈的嫌疑.从银行角度难以解决,应考虑商业诉讼,当然跨国官司通常很难打.
9.银行拒绝是否因为他们认为单据没有不符点,如果是,这种做法是没问题的.因为银行是不介入具体交易的,只审核单据.应该从单据上找缺口.
10.如果确实在承保时间和范围内应赔偿.
1、代收行不能做承兑交单, 因为支付方式是远期付款交单。
2、
(a)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食品细菌含量超过进口国标准; 属于质量问题,进口人向出口商索赔。
(b)收货人只实收995箱,短少5箱; 属于短卸,即所卸货物的数量与提单不符,进口人向承运人索赔。
(c)有10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属于短交,即货物包装良好,但箱内货物短少,进口人向出口商索赔。
3、
共同海损: 拖船费用;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单独海损: 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1000箱货被火烧毁
4、
开证行可以不付款,因为“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实际上是到货付款;出口商可以凭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因为CIF下的风险由进口商承担;进口商付款后可以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