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案例分析

2024-11-27 20:31:3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1.合同的付款条款确定的不明确。开给买方的即期汇票,并没有说明白到底是何种付款方式。应该明确到底是哪一种。
2.银行没有失误。D/P45天,目前国际上银行业有两种操作方式:
a.先拿单据,45天付款
b.按D/A45天操作
所以,银行在这件事上,没有什么过错。托收本来就属于商业信用。
拒付利息,这个事情,应该是你们和客户自己商量吧,看谁来承担,谁付都OK啊

回答2:

1.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并非LC付款方式。
LC付款也有很多种,在协议付款的时候一定要说清楚是LC即期还是远期

2.D/P45天并支付利息,一定要客人同意的。当然银行在客人没有支付利息的同时放单给客人,是有失误的。

建议以后付款方式要写明确,还有不要客人说D/P45天就同意,就是不同意,提单在你手上。
不要什么都同意客人。我的经验,仅供参考!

回答3:

问1:如何理解合同的支付条款?
信用证,见海运单据后,全额付款

问2:银行有没有失误?客户做法有无道理(拒付利息,改成D/P45天)?
个人认为银行在没有收到利息的情况下,不应该让进口商付款赎单,最终的结果导致货物被提走.

总结,整个过程都没有按照合同来走,当然是客户那边的问题!

回答4:

确实合同的支付条款没说是按信用证进行支付,因为信用证支付的汇票不可能是买方是付款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