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不欠钱,但打了欠条怎么办?

我不欠别人的钱,但是我打了一个欠条,现在怎么样把这个事撤了?
2025-04-29 1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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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欠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在被欺诈、胁迫情况下写的欠条不一定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以欺骗、威胁、恐吓、诱骗等手段签署的借条和欠条都不受法律保护。被骗的情况下写下的欠条的话,首先该想到就是报警,不要担心什么,报警是首要做的事。寻找证人、证据,证明自己是被骗的情况下才写的欠条,这是非常重要的,必须要自己回想具体的事情过程,寻找到证人和证据。整个事情的发生经过,要如实告诉警察,那样才能得到更好的帮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