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好像有规定,已经是公司正式员工的不再执行试用期。
2.06-07年这两年不到时间虽然没有续签合约,但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能按新的劳动合同签
3.第四五点,他们是属于不公平的合约,应该视为无效合约。
问题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应此单位约定第二次试用期违法,不缴社保违法。
2、06至07年12月的工作年限找到几年的工资条、工资记录、社保记录等与单位有关系的一切书面证据保存好将来申请劳动仲裁用。
3、经济补偿是抄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应此赔偿一万元这条无效。
5、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且签订竞业限制的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签订竞业限制劳动者补偿金,支付二年。但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1、用人单位停止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2、劳动者须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从这些意思看你单位保密协议第4条规定对你风险挺大的。如果你是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那么你违约将来要按约定赔偿。如果不是可以签以上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