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能否适用于在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如果可以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否则该法没有溯及力。
展开来说就是溯及既往的效力,因为行为和结果的发生会有个时间,法律法规的生效也会有个时间,这两个时间之间存在时间差的时候就会有些小问题,如果法律的生效时间在前那么我们就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如果法律在行为发生之后生效,那么法律对行为人的约束力就存在瑕疵拉,也就说行为人在作出行为的当时没有新的法律条文来供他对他的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所以一般情况下法律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没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