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该是归汪某所有.因为合同的订立只要不违背法律,就成立.但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兼顾公平原则,汪某应该给杨一定的补偿.
2.(1)有效.因为李某持有本厂盖章的合同书,李某的行为不是他的个人行为,而是法人行为.所以合同后果也应由甲厂承担.
(2) 不承担.甲厂没有授权给李某,所以他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法律后果应有李某自己承担.
一家之言而已.
1、杨某可以主张法院变更或撤消该买卖合同关系,因为这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2、(1)有效,因为构成表见代理。
(2)不承担,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行为使第三人误信其有代理权且为本人所不知者,不构成表见代理。
楼上第一题答得不错,第二题的第二问有问题,应该要样的由甲厂承担责任,因其有加盖该公司合同章,故有理由相信是公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