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 医疗费报销

2025-05-02 03: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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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事宜: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独生子女父母单位的职工医疗标准同等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前两款费用,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
二、1.由于医院现以本医院药房出具的领取药品明细单取代“双处方”,故报销时凭病历、医疗费发票和药品明细单到单位按规定报销。
  2.确需到药店购药的患者,也必须凭病历、药费发票、医生开具的处方单复印件或药房的药品明细单到单位按规定报销。
3. 超过定额部分报销比例:
  ⑴独生子女报销比例
  0-7周岁,甲类药品报销80%,乙类药品报销60%;
  8-18周岁,甲类药品报销70%,乙类药品报销50%。
  ⑵计划内生育的非独生子女报销比例
  0-7周岁,甲类药品报销70%,乙类药品报销50%;
  8-18周岁,甲类药品报销60%,乙类药品报销40%。
  ⑶计划外生育的非独生子女报销比例
  0-7周岁,甲类药品报销60%,乙类药品报销40%;
  8-18周岁,甲类药品报销50%,乙类药品报销30%。
  4.定额内结余部分,80%奖励给子女家长。
  5.子女医疗费用开支(含超支部分),上半年由子女父亲所在单位报销并兑现奖励,下半年由子女母亲所在单位报销并兑现奖励;子女父母双方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部队工作(不包括驻徐部队),其子女医疗费主要由在市社工作的一方承担。
 6.因病情需要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必须由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签署意见,并经负责子女医疗费报销的家长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急诊可先就医,后补办手续,否则,医疗费用全部由家长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