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和非法集资是有着明确的分界线的
1、在P2P领域,P2P三方合同中,借出人(投资方)首先是广大投资人(自然人)也只能是自然人;借款人(融资方)即便是企业融资也需要由融资企业指定一个自然人委托借款;居间方(平台方)是P2P平台本身是法人。
2、其中借款人(融资方)指定的委托借款的自然人,可以不是法人代表,但必须持有经过委托借款企业盖章的授权书。因此完全可以替代融资企业,行驶职权。当然如果项目本身出现问题,将追究融资企业和授权代表人两方的责任,融资企业无法回避。
3、为什么不能是法人呢?因为根据非法集资的有关法律规定,当借款人(融资方)是企业,借出人(投资方)也是企业时,这是形成了非法集资的范围,也就形成了违法事实。当然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P2P是一个新业态,而非法集资的规定是一个非常老旧的规定,国家在为P2P订立监管政策的同时,也需要调整原有不适用的法律规定,但这些需要的时间要比较久。
4、实际上,企业的信誉和持续盈利能力,是远远超出个人的。一方面在于资产,一方面在于持续盈利能力的证明,一方面在于信誉成本。同时,在信息披露和项目征信的角度来看,企业的信息和征信无疑要更容易渠道,而个人难以取得。所以企业借贷更为稳妥和安全。
5、不仅如此,实际上在实施资产抵押时,其抵押对象也不能是平台,也不能是其他法人,也只能是自然人,这是因为平台属于信息中介的国家定位,也是因为非法集资条款的限制。但这丝毫不影响资产抵押的风控能力要远远超出信用担保的事实。
6、从星理财的角度来讲,同时建立资产处置渠道是更为安全的。当投资人为了问题平台而等待漫长诉讼的时候,一旦出线问题,拥有资产处置渠道的星理财将无需经过司法程序直接处置资产变现,从而实现最终的风控和保全。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资产抵押与信用担保的巨大区别。资产是有价值的,担保只是一纸文书。
信息来源:星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