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题应该考察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或者“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并结合我国“债权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来考察的。
在我国,一般情况下,不动产公示的方式,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本题,在实践中是典型的“一物二卖”。甲乙之间的买卖,由于没有进行物权登记(过户),所以他们还停留在“债权债务”(即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层面上。
甲丙之间的买卖,虽然成立在甲乙之后,但是进行了“物权登记”(过户),所以,丙以已经取得了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而不论成立在债权之前还是之后”的一般法律原理,丙对房屋的所有权(完全物权),完全可以对抗乙的、还停留在合同阶段的“房屋交付请求权”。
由于甲把房产过户给了丙,致使其不能向乙履行房屋交付的合同义务,乙只能向甲要求承担交付不能的违约责任。
如果,丙知道之前房子已经卖给了乙,仍然去卖,不论其主观善意、恶意,只要先于乙登记,结果不会改变。
另外,在本题中,丙是否“善意”、“恶意”,不影响物权的实现。举例:甲卖给乙是20万,但丙出价40万,甲当然要卖给丙了。这时,就算丙是恶意排挤乙,也不影响甲丙之间真实的交易呀。
《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交易,设定了一种“预告登记制度”,就算对付这种唯利是图“一物二卖”的开发商的。
物权法和债法,是民法中的两块基石。多看看这两部法律及其相关的理论书籍,尤其是法理性的东西,非常有意思的!
祝愉快!
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