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开完庭判决书下来的时间具体如下: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对开完庭后什么时候下判决是没规定的,但对于案件什么时候宣判则有时间的限制,所以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开庭之后,就是宣判(下判决书了)。
一,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1、 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
01,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02,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 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0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0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0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0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0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06,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 宣判:
01,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02,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03,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1、 立案:
01,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02,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 、开庭:
01,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02,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03,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04,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05,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06,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07,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08,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09,宣判。
3 、履行:
01,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02,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法院在审理期限内出具判决书即可。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