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的刑事案件,是否结案如何结案,由公安机关决定,与报案人没有关系,报案人不能决定是否结案。
法律分析
报安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结安案件审理完毕作出最终判决或进行最后处理而结束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报案会受理,通过审查后具立案条件的须立案,立案的案件须有最结处理结果,会有结案的程序,对于受理的不具立案的一般性纠纷或直接处理即化解的的予盾只作受理登记,不会用结案方式解决,同时有些案件没有最后处理结果或无法最后处理则无法结案,所以,报案不一定都能作出结案。如果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