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于危险源的分类中,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是第四类危险源。
危险源应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危险物质量的大小。
危险源的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例如,物质的压力、温度、化学稳定性,盛装压力容器的坚固性,周围环境障碍物等情况。
扩展资料:
一、危险源分类:
(一) 化学品类: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 辐射类:放射源、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装置等。
(三) 生物类:动物、植物、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等危害个体或群体生存的生物因子。
(四) 特种设备类: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五) 电气类:高电压或高电流、高速运动、高温作业、高空作业等非常态、静态、稳态装置或作业。
(六) 土木工程类: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等。
(七) 交通运输类: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
二、危险物质级别:
1、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易燃液体能释放出足够的蒸气并在液面上方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点火时能发生闪燃( 一闪即灭 )的最低温度。
2、燃点:燃点是物质在空气中点火时发生燃烧,移去火源仍能继续燃烧的最低温度。对于闪点不超过 45 ℃的易燃液体,燃点仅比闪点高 1~5 ℃,一般只考虑闪点,不考虑燃点。对于闪点比较高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闪点与燃点相差较大,应用时有必要加以考虑。
3、引燃温度:引燃温度又称自燃点或自燃温度,是指在规定试验条件下,可燃物质不需要外来火源即发生燃烧的最低温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物质
第二类危险源。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分为:
1、第一类危险源: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
2、第二类危险源: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准确判别两类危险源。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Ⅲ类放射源。
扩展资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1、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2、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3、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4、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5、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例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风、水、电、气
爆炸或危险化学品泄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