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2004年7月1日,民航总局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均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二、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
三、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
预防措施:
1、预订机票时使用民航资源网数据分析中心的“航线运力数据分析系统”提前查询航线航班历史准点率信息,尽量选择预订历史准点率较高的航班机票。
2、使用“飞常准”等网站的航班延误智能预报、航班不正常跟踪服务。
3、关注天气措施,出发当天及时与航空公司及机场的问询处取得联系。
4、投保航班延误保险。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航班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