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因为该事项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
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问题中的事项属于将机构整体转移给政府,不适用上述任何一个定义。同时,这项行为也不是“销售”,是配合政府回收的指令而收到的补偿。销售是买卖双方均有选择的余地,政府回收该机构,你可以拒绝吗?
辅助参考政策: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66号,以及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第5点,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货物的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