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133年,提比略当选保民官后,他参照李锡尼·绥克斯图的旧法,提出了土地法案。法案规定:任何人占有土地不得超过500犹格,有子嗣者,其长子、次子可占有250犹格,即每户占有公有地总数不得超过1000犹格。凡超过这个限度的土地收归国有,然后划分每块为30犹格,分给无地农民世袭使用,但不能出卖与转让。同时,提比略还建议成立一个由公民会议选出的三人委员会,负责处理土地回收和分配的一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