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在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否则,法院不予保全。
2、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如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也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不予保全。
3、原告在诉讼过程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法院不要求提供担保的,不需要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本人提供以下意见供您参考: 1、法院查封被告的财产可能是基于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原告的财产则可能基于被告提出反诉和申请财产保全,或者法院同意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并要求其提供担保; 2、原告胜诉后请求法院查封担保人资产则属于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