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游艇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其他国家、地区《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他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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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机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秩序,提高船舶登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登记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机关系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确定业务权限并进行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和“省级地方局”)负责本办法在其辖区的实施,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登记人员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