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首先要医疗机构之间签署合作协议,然后双方各自向所在地的省药监局申请,省药监局批准后就可以用了,跨省调剂使用需要国家局的批准。
医院制剂应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同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固定处方制剂”是指制剂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在临床上长期使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以下七种情形的制剂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医院制剂命名不能使用商品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医疗机构的内部自制制剂只能在医院内部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更不能在外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