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公厅发布正式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可以参考:公文中的数字一般仍应用汉字书写--《秘书之友》1987年04期.cn/xiaoyu/study/xysd/shendu3/200508/t20050815_222272.htm
看法律条文的写法,一般都是大写中文,很少有阿拉伯数字的
当然是用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