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2016]1611号】第四条:“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六条:“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第六条第5款明确指出:“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由产权单位抓紧实施改造”。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3)《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第四条第二款:“物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特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该文件明确规定:“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
除此之外,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规范各单位及个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安装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仅为陕西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部分):
(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4号)第六条:“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需备案,与物业管理方或电力部门协商落实接入条件后即可建设”。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建筑和设施设备的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五款:“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换)电设施用电,由居民与物业管理方协商一致后,接入小区供电系统,也可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方应该支持和配合,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第八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建筑和设施设备的工程竣工图或指定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或居民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原文链接:https://www.xianjichina.com/news/details_109711.html
来源:贤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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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政策是国家战略没有可以对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