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在叙述这个问题的时候,没有说明自己和你同学的年龄,如果你和你同学都是属于13岁一下,你们都是“小屁孩”,谈不上什么“诽谤”,也构成不了“诽谤罪”。13岁一下孩子构成不了犯罪的。
如果是属于13岁以上18岁以下的年龄,关于这些事情大都是在自己同学之间传播,不是大面积传播,并且内容是关于学生之间是否打架的事情,虽然这位女生的做法不道德,但是也犯不上“诽谤”,可以告诉老师或者学校,由老师或者学校处理就可以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诽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认定标准:
(一)数量标准
《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如果一个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被众多人所点击、浏览而知道,就说明被害人的名誉已经受到损害,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
被点击、浏览次数确定为“五千次”,是依据实证调研的结果,也参考了有关司法解释的先例。被转发次数确定为“五百次”,与被点击、浏览次数保持一比十的关系,是根据网络传播规律,听取了专业部门意见,进行了技术论证,严格审慎确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解释》规定的上述数量标准,是指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这就意味着,在计算具体数量时,应当扣除被害人自己点击、浏览或者转发的次数,也应当扣除网站管理人员为维护网站而点击等的次数。此外,还应扣除其他故意虚增而点击等,导致统计失真的次数。
不构成诽谤罪的情形:如没有点名点姓的或虽然点名点姓,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信息是事实存在的。不符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不构成诽谤罪。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