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郑某(男)是一名残疾人,由于家里很穷,自己又没有一技之长,一直到40岁也没有结婚,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患有严重间歇性精神病的王某(女),王某虽然发病的时候疯疯癫癫,但不发作的时候还算正常。郑某的父母为了能够早日抱孙子,便催促两人结婚,王某的父母也没有意见。但就当两人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王某精神病又发作了,办事人员拒绝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办事人员这样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即不具备结婚的资格和能力,不能结婚。《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在这则案例中,办事人员的做法是正确的,王某在登记的时候精神病发作,处于发病期内,是不能结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如果病情严重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可以结婚的,精神病人如果在疾病痊愈或稳定一段时间后是可以考虑结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精神病患者出院后,还能获得幸福吗?答案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