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上述规定,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父母也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时就抚养费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子女在必要时变更抚养费的请求,若满足法定的条件,子女可以作为原告方到相关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存和学习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