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追卡车的尾摩托车车主死亡,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2025-05-04 23: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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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车主及车辆同时失踪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的规定如下:
1、按照《全车盗抢险条款》第1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本案事实真相不清,公安机关也仅仅是说明了事主曾经到他们那里报过案,对人车走失的原因及车辆是否被盗抢并没有作出定论,怎么就能肯定保险车辆已遭盗抢呢?如果无法证明保险车辆已遭盗抢,那么本案是否还属于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严格地讲,保险公司所受理的几乎所有的盗抢案件在赔付时都无法确定保险车辆已遭盗抢,在刑事案件结案前,一切仅是怀疑和推测,而认定事实需要有确凿的证据,并经法定程序,由司法机关最终确认。但是,如果等到车辆被盗抢的事实从法律上得到确认时再予以赔付,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就将失去其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只要保户因车辆失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且出具了书面证明的,就构成了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这样看来,本案应属于盗抢险保险责任范围。
2、司机意外险是以机动车辆驾驶员为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致使车上驾驶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损失的一种附加险。显然,只有在确认驾驶员发生伤亡时,本保险才会发生作用。但是,驾驶员的人身伤亡不能简单地以“下落不明”为由主观臆定,须由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经过对驾驶员身体的检查、勘验,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书面证明(如诊断证明、残疾鉴定或死亡证明等)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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