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务开票问题,懂行高手请进

2025-03-04 13: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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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首先说明:盈利与否与营业税无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而不是根据盈利征收的。如果你学校取得了营业收入,不管赢利还是亏损,都必须缴纳营业税等。
二、你所描述的“如果开具劳务发票的话,只要缴纳第四栏中劳务管理费中的5.5%”这种情形估计是套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中的第十二款确定营业额,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需要注意:
1、你学校非劳务公司,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能否套用上述文件有待提供劳务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判定,估计难度很高,但可以尝试一下。
2、假设你学校可以套用上述文件,但上述文件所说的“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的劳动力工资为你学校发放给学生的工资薪金,而不是你学校与用工单位的结算收入(工资)。同时,因为学生不能缴纳社保金,所以你学校仅学生购买了意外险(不属于社会保险项目),所以说意外保险不能从营业额中减除。所以你说的“只要缴纳第四栏中劳务管理费中的5.5%”有错误,应该为”要缴纳工资、福利、社保金、劳务管理费合计数减去代为支付的工资后的余额的5.5%(税率暂不分解)”
三、如果你学校不能套用上述文件(我当然希望你学校可以套用),那只能全额(不能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征收营业税等,别无他法。
四、建议你学校的营业范围增加“提供派遣劳务”这一项目,这样套用上述文件的可能性会高很多,而且又可以合理避税。

回答2:

企业要求贵校提供发票,一般是出于工资总额控制方面的考虑。一是国家(包括税收)对工资总额实行总量控制,二是工资总额是缴纳社保费的依据,三是可能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是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而该《规定》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第(十三)条规定,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员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国税发[2000]84号)
据此,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以补贴而不是以工资的形式)不影响企业的工资总额;同时由于在校学生不在企业任职,也不是企业的雇员,支付的费用不必不列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所以也不影响企业的所得税。
学校可以与企业协商,以学生领取清单的形式提供给企业,同时向企业提供足以证明是在校学生的证据,作为企业支付的凭证,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希望对贵校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