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问中的陈述比较概括。问题补充中的条款还是比较细致的。做一个区分:
1、合同中具体包括三方面的责任:
(1)给甲方造成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
(2)乙方自己人员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
(3)造成第三方的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
其实第(2)(3)项,不需要约定,依照法律也是这样。但是约定了并没有坏处,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而已,这就是为什么大多合同不管现行法律规定如何,尽量把有利己方的条款都写上去。
2、该条款中将有关的举证责任全部置于乙方身上,实际上没什么效力。因为举证责任具体如何分配由法官遵照民诉证据规则执行,特殊情形有一定的裁量权。
双方合同约定,根本没法对法官产生效力,也不可免责。
3、但是对于内部责任具体承担分配还是有效的。
该条款并无违法之处。
如果乙方有异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合同一旦签订,该条款即确定有效。
这约定并不违法,本来施工单位对施工就应该承担责任,除非事故是由于发包方造成的。
双方对于事故原因的举证进行约定也无不可。
等于没有约定因为本身就是照抄法律的。
就算没有约定施工单位也 是负全部责任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