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招标的标底是商业机密?

为什么说招标的标底是商业机密?
2025-02-27 06: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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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工程根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其次,1.承包方知道了底价后可以有更多的讨价还价的余地,以争取到更多的有利条件,相应的发报方就会承担更多的损失。2.承包方都希望以发包方的底价承包,这样就可以赚取更多的利润。2.多个承包方竞争时,矛盾在于,价格高了利润低,价格低了得不到,知道底价,可以制定既优于竞争对手又价格相对低的报价,从而得到工程。其实主要是利益原因。

回答2: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此规定,商业秘密的本质是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信息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但没有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定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干规定》指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各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从所涉及的内容上看,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类。
所谓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有人将技术秘密称为非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或者技术诀窍(know-how)。实际上,后面几种说法仅仅是从技术的自然状态而论,而不是从法律状态而言。只有这些技术符合秘密性、保密性等法定条件,才可能在法律上作为技术秘密获得保护。
所谓经营秘密,是指未公开的不涉及技术方案的生产经营信息,包括市场占有率、产品的分布区域、销售计划、客户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产品定价、供求状况、标底、标书等资料。只要这些信息尚未被公众知悉,能给信息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信息持有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