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自首在刑法实体法概念中是自动投案,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意思。在亲友扭送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形中,之所以认可其为自首,是因为三方面的原因:其一,通俗点讲,立法机关之所以制定自首这一刑事制度,是司法机关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一场“交易”,通过自首,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利于司法机关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亲友扭送犯罪嫌疑人归案,符合这一立法目的;其二,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身边的亲属将犯罪嫌疑人归案而不包庇;其三是对这一行为在法律上给予肯定性评价。所以,以上行为可以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皆为本人观点,仅供参考,谢谢。
我国最高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之所以规定由亲友陪同去投案的也是自首,主要是因为这种规定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的亲友规劝、陪同误入歧途的犯罪分子投案,及时侦破和审判案件,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实现刑罚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的目的。
但亲友把犯罪嫌疑人送到公安机关后,即使认定了自动投案,只要其没有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在亲友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出示了确凿的证据后,不得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亦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亲友劝解导致自首,算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