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同时给予生育生活补助:
一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二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四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一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二 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三 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第九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劳动者依法缴交生育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在生育时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另外,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