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住房是婆婆合法拥有的财产,婆婆立下遗嘱指定儿子一人单独继承。儿子在婆婆死亡后凭合法遗嘱办理完毕继承手续,有了儿子一人名义房产证。此时该住房属于儿子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婚时候,该住房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分割,归儿子一人所有。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没有继承权。儿媳不是法定继承人。而且继承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才开始,婆婆去世前,儿子还不能根据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离婚时,儿媳分不到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