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有: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