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没有重复抵减,跨年是可以继续抵减的。
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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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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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系统技术维护费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认证、抵扣。
国税发[2003]1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