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正当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
如果没有过硬的理由是很难改的,公民的姓名和年龄更改是很敏感的问题,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是不给改的,现在恐怕要市局才能批,因为户籍信息都是联网的,很难变更.
可以的。
但是很麻烦。 办理很多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