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什么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2025-02-25 06: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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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综合监管:是综合安全项目的管理 专项监管:对于专门的安全项目的管理

综合监管是各级安监机构的法定职责,安监队伍对综合监管工作的认识水平、把握程度、运作能力及实际效果,不仅对各级安监机构的地位、形象和权威至关重要,也对整个安全生产形势有着重要的影响。

综合监管工作主要特点:协调配合是综合监管工作的主要方式.
综合监管工作有着独特的工作层次,主要表现在:
1.从工作定位看,综合监管是层次较高、较为宏观的监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综合监管所处的层次要高于专项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它们之间不是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但综合监管部门可以对专项监管、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促与检查。
2.从工作性质看,综合监管是综合性、全局性、全面性的监管,其工作立足点、着眼点和着力点是要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思路、格局和目标得以实现。
3.从工作内容看,综合监管的工作对象主要是下级政府及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门,工作重点在于对这些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及检查,而不是代替、包办具体工作,也不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具体的管理和检查。
专项监管:就是对于有安全隐患的因素项进行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总结:只有通过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的相互配合和完美的结合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