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条例》明文规定,必须由父母双方共同到场申请,而且不是签字,是必须本人到场。问题是,这个孩子既然亲生父亲不是你的前夫,也就是别人的孩子,那这个“父母双方”就跟你前夫没有关系了。只要你证明你的儿子不是他的,他不是亲生父亲,这事自然轮不到他过问,也不由他申请。但是你要考虑清楚,是否一定要这样做。
这过程中涉及到一个赔偿,如果你老公之前已经知道,那么大家可以协商。如果你骗他了,法律上就需要赔偿你不赔,他怎么会配合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