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共同同意将拆迁房过户到子女名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2. 赠与子女的房产,在过户办理完成,房子已经实际登记在子女名下后,一般不能收回,除非有特殊情况。
3. 如果赠与房产时办理了公证,不能收回。
4. 赠与完成后,如果父母一方有证据证明接受赠予的子女有以下行为可以收回赠与的房产:
(1)接受赠予的子女严重侵害父母或父母的近亲属。
(2)接受赠予的子女不赡养父母。
(3)接受赠与的子女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5.以下法律规定供参考:
(1)《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