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规定,不管是公立停车场还是私人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统一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管理(原市政管委)。不对外开放,仅用于自己公司、企业内部使用的停车场,或小区内仅向业主提供的停车场(禁止社会车辆停放),由场地的产权方自己管理。住宅小区地面车场由业主大会委托业委会代管。地下车场属于人防工程的,由人防部门管理;非人防区域的,由房管部门管理。